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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立法规定对医闹可追刑责
来源:不详2012-2-16收藏投稿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11月25日审议批准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规定,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当事人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医闹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成为国内首个医疗纠纷处置地方性法规。

  3年前,宁波市政府出台了《医疗纠纷处置暂行办法》,引入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理赔处理中心为核心的第三方调处机制,调处医患纠纷。3年来,该市95%的重大医疗纠纷通过这一机制调处,办结的2000余起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无一反悔。医务人员被打的次数和人数同比均减少2/3。为了确保这种机制的法律效力,宁波市将《暂行办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除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由医学、法律等专业和具备调解能力的人员组成,并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也可以吸收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士参与。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务人员的相关职责,同时保护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针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生活,故意损坏或者窃取、抢夺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等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现场处置民警应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方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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